矿山修复投融资模式探究及商业银行业务机会思考
矿山的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探讨矿山修复的政府与企业投资责任及主要融资模式,优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市场资金投入机制,并从中摸索商业银行在矿山修复中的业务机会,进一步围绕矿山修复投融资模式提出优化建议,对解决当前巨大的矿山生态修复需求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矿山修复的主要特征
1、区分存量和增量进行分类处置
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我国的矿山修复由最初简单的复绿,过度到对已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提升,建立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生态系统。
对于新建和在建矿山,矿山生态修复需要贯穿矿山建设到闭矿治理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做到提前防治,开采过程主动监控,闭矿后及时治理。
2、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差别化开发
根据项目的收益情况,可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主要分成两种模式。
一是经营性项目打包开发模式。部分废弃矿山或存在尾矿开采价值、或可复垦形成土地占补平衡指标通过交易产生价值,或修复后的土地开发产生增值收益等,这类项目在修复的过程中和修复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覆盖前期资金投入并带来超额收益。这类项目符合资本的逐利性质,可作为经营性项目进行打包开发。
二是纯公益性修复模式。部分生态破坏严重、破坏面积较大的废弃矿山,只能进行简单复绿。在修复过程中及修复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收益无法覆盖前期的资金投入,只能进行公益性修复。
3、因地制宜组织修复资金投入渠道
对于可产生盈利的经营性打包开发项目,适宜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入。对于纯公益性的矿山修复,主要由政府拨款或者财政性投资解决资金来源。
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与投融资模式
由于存量矿山生态修复主要依赖政府牵头投入,并引入社会资本科学设计推动修复治理,增量项目主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展。
1、财政资金投入为最基础的投融资模式
财政性资金投入由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组成。中央财政的支持除了对于具体矿山修复项目的资金支持外,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引导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矿山修复治理。
2、通过发行地方专项债筹集资金的修复模式
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属于环保领域,是公益性的项目。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矿山修复治理。各类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也能通过购买地方专项债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3、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创新模式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的组成逐步由中央财政为主导转变为地方政府牵头社会资本参与。2019年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再次强化了财政资金对废弃工矿地修复的支持。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废弃工矿土地治理分配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模式。
4、企业负有投入责任的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2017年以来各省已陆续建立了矿山修复基金制度,采矿企业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需要在开采过程中依法设立、计提、使用基金,基金账户由矿山企业自行计提和使用,增强了开矿企业环保的自主性。矿山修复已经融入到开矿的整个生命流程里,有效的避免了新的无责任主体废弃矿山出现。
三、商业银行业务机会思考与建议
1、资产类业务机会
行业方面,建议发起设立矿山生态修复绿色产业基金,解决政府资金短缺问题,整合行业资源,带动矿山生态修复行业成长。由地方政府统一进行融资的批量项目,建议可帮助发行并投资相关地方政府绿色债券,同时可提供项目前期贷款等融资服务。
单个项目方面,建议寻找优质企业,介入现金流较好的项目。可提供包括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司绿色债券、提供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金融服务。
2、负债类业务机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存放银行由矿山企业自行决定,这是各银行拓展负债业务的机会。政府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宽松,商业银行可主动与当地的自然资源厅等相关主管部门联系对接,帮助开发矿山修复基金监管系统,优化政府部门对基金的动态监管。
3、相关政策与建议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在进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的过程中,应该从项目运作模式设计、回报机制等方面支持筹集资金的方式多元化,从而匹配矿山修复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使投入资金来源更丰厚。
在政府增加投入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打捆方式撬动更广泛社会资金来满足矿山修复的资金需求,同时不断优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融资经济效益,在抓紧完成矿山修复的同时,也给相关的投资者带来合理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双赢。(兴业银行绿色金融部 胡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