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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i提出了更严格的所有权,评级机构,RTA的治理规范

监管机构Sebi今日提出了适用于其他市场基础设施机构的信用评级机构,债权受托人,注册服务商和股份转让代理的更严格所有权和治理规范。

目前,证券交易所,存托和清算公司被视为市场基础设施机构(MII)。Sebi现在建议将信用评级机构(CRA),债权人受托人(DTs)以及注册服务商和股份转让代理(RTA)归为此类。

这是根据高级别委员会在前印度储备银行副行长R甘地的主持下提出的建议提出的。

在制定建议时,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所有权和治理趋势,并将其与国际上普遍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并考虑了不同市场参与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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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已就该委员会的建议征求公众意见,直到5月19日。最终法规将在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制定。

关于CRA,专家组建议,在此阶段可能不希望为评级机构规定任何其他所有权规范。它还建议将上诉委员会改名为复审委员会,因为上诉一词具有法律含义,并且复审委员会也应具有独立成员。

它还讨论了在满足“基本设施原则”和“公用事业”标准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要求公共利益总监(PID)出现在CRA董事会中。

但是,它认为更改后的CRA监管要求已足够,因为著名的CRA要么是上市公司,要么是上市有限公司,必须分别根据上市要求或《公司法》遵守独立董事的任命,因此存在PID CRA董事会可能不会坚持。

就区域贸易协定而言,专家小组建议,受监管实体和从事该业务的实体应自由持有最多100%的所有权,而受监管实体以外的实体不能集体持有超过49%的股份,而不能持有超过15%的所有权个别地。

根据提案,“如果合格的RTA是内部实体或仅为一个实体执行功能,则所有权要求可能不适用。”

根据合理预期原则,成为合格的RTA可能需要5年的时间才能实现这种所有权结构。它应向Sebi提交计划,以期在一段时间内实现所有权分散。

该委员会建议任命RTAs董事会中的公共利益总监。如果董事会主席是非执行董事,那么合格的RTA至少应将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用作PID;如果这种合格的RTA没有正式的非执行主席,则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半应为PID。

关于债权受托人,小组指出,在DT履行债权受托人的义务和义务之前,存在许多挑战,债权受托人的职能仍在发展。

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技术转让的所有权和治理的审查不是当务之急; DT的作用和义务需要分别进行全面审查。

Sebi于2017年10月成立了该委员会,以审查MII的现有框架。同时,甘地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扩大到包括将某些市场中间人归类为MII的可取性,并评估了将现有框架扩展到此类MII的可能性。

去年2月,塞比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以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动态审查有关证券交易所,清算公司和存托机构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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