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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暂缓企业外迁”也是在破坏本地营商环境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2020年4月23日,浙江的周先生所在企业因经营地发生变更,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要求将企业从瑞安迁往嘉兴。瑞安市监局以“为当地经济考虑”为由,不同意其企业外迁。此后,周先生先后两次致电当地有关部门,市监局仍然表示“为瑞安市经济考虑,暂缓企业外迁”。

之后,周先生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了该问题。国务院督查室经初步核实后,转浙江省政府核查办理。浙江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立即责成温州市政府组织核查,为该企业办妥了相关手续。

“企业迁移遇阻—在督查平台反馈问题—迅速核查办结”,此事的最终结局无疑熨帖人心。在此过程中,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作为民声反馈与问题督办的联结载体,也体现了其在推动行政效能提升上的重要价值。

如今,当事人企业经营地变更的问题已被解决,但有些问题仍值得反思。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暂缓企业外迁”,显然与此相违。

当地有关部门想阻止企业外迁,或许与疫情给当地经济造成的影响不无关系,在稳经济的背景下,地方希望留住当地企业,也很正常。但这应建立在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而不能“强行挽留”,乃至压缩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说到底,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的开放性直接决定着经济的活力。此处的“开放性”,不只是对外开放,也包括着眼于国内大市场允许企业和各种要素流动。若各地都“为本地经济考虑”,以“强挽”方式保本地经济体量,那或许也意味着对外关上了招商的大门。

从“放管服”改革的角度看,中央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要点,就是为行政权力找准定位——监管与服务,把资源配置等问题还给市场解决。而“为本地经济考虑”强行“留商留企”,实质是将社会经济资源强行“配置”在本地,结果又是“市场的归了政府”。

所以说,此类情况即便是个案,也是对事发地营商形象的损害,是对“放管服”改革本身的反向拉拽。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加速复工复产的背景下,李克强总理曾在部分省市经济形势视频座谈会上明确表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发展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更要坚持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针对企业期盼,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推出更多激发市场活力的新招实招。”

而因为疫情影响“暂缓企业外迁”的做法,就与此相违,也值得引以为戒。

□马涤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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