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湖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证监局对国亚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亚金控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发行的国亚金控-汇信2号、3号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风控权限为赵某迟团队实际控制,为其谋划、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
公司董事长杨某丹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拓展等工作实际由其配偶公司总经理高鑫龙负责,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高鑫龙。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电子设备查勘笔录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亚金控、高鑫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依照《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国亚金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高鑫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