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 原标题: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
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指出,“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早已被普遍接受并认同,进而成为各个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共同遵循”。因此,“在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信托文化切中实际、适逢其时、很有必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信托文化的理论基础出发,对信托文化进行更为深入的解构,探寻信托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深层逻辑,以更加准确的把握信托文化的本质,为信托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确保信托文化建设行进在正确的道路之上。
□浦奕诠
文化与信托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是其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对于一个行业而言,文化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
深刻理解信托文化的内涵是信托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认知上的不充分可能会对信托的本土化发展造成明显的阻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本属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业务更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在信托业发展之初,也曾鱼目混杂,打着信托的旗号从事投机业活动。
文化的六大定义
文化作为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有关文化的定义种类繁多。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专家克罗伯(A.L.Kroeber)和拉克洪(D.Kluckhohn)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对文化的定义做了系统性的归纳,该书共收集了166条有关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由世界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所界定,作者将这166条定义分为下述6组。
描述性的定义。该定义(21条)以泰勒(E.B.Tylar)为首,强调文化所涵盖内容广泛性的定义。其中以泰勒的定义为代表:“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伦理道德、风俗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
历史性定义。这组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社会遗传与传统属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文化语言学奠基人萨皮尔(E.Sapir)的定义:“文化被民族学家和文化史学家用来表达在人类生活中任何通过社会遗传下来的东西,这些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规范性定义。这组定义中,一类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规则和方式属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人类学大家威斯勒(C. Wissler)的定义:“某个社会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称作文化,它包括所有标准化的社会传统行为。”另一类定义(6条)强调文化中理想、价值与行为因素,包括托马斯(W.I.Thomas)的定义,“文化是指任何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文明的人群所拥有的物质和社会价值观(包括制度、风俗、态度和行为反应)”。
心理性定义。这一组定义中,一类定义(17条)主要强调文化是调整和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萨姆纳(W.G.Sumner)和凯勒(A.G.Keller)指出:“人类为适应他们的生活环境所作出的调整行为的总和就是文化或文明。”福特(Ford)指出:“文化包括所有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第二类定义(16条)强调文化中学习因素,威斯勒认为“文化包含所有人类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第三类定义(3条)强调文化的习惯属性,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G.P.Murdock)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是行为的传统习惯模式。”第四类定义(3条)属于纯心理性定义,罗海姆(G.Roheim)认为,“文化我是所有升华作用、替代物,或反应形成物的总和”。
结构性定义。结构性的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模式或结构。其中以奥格本(W.S.Ogburn)和尼姆科夫(M.F.Nimkoff)为代表:“一个文化包括各种发明或特性,这些发明和特性彼此之间含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关系,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体系,社会制度是文化的核心。”
遗传性定义。遗传性定义中,一类定义(20条)主要强调文化是产品或人工制品,其中福尔瑟姆(G.J.Folsom)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文化不是人类自身或天生的才能,而是人类所生产的一切产品的总和,并可以通过代际传递”。另一类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观念因素,美国社会学的创建者沃德(L.F.Ward)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结构,或是一个社会有机体,而观念则是它的起源之地”。
文化根植于历史,又与时俱进,它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化一经产生又反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规范与指引。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和阶级性,同时也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地域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信托文化是信托行业或信托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文化或企业文化。考虑到行业文化应该有的具体功用和信托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性,本文选择从规范性和结构性两个角度来定义信托文化,即信托文化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对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则包括观念意识、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四个主要方面。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核心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是信托机构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技术标准是指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所遵循的技术要求,通常是现代金融理论与长时间的金融实践和监管经验结合的产物。管理规范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运作的管理要求,它要求金融机构健全管理运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系统,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守则、纪律和道德标准等。
(作者系普益标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