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南缘,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腹地,县域面积2042平方公里,总人口30.39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这个陕北县城的一桩惊天骗贷案。
子洲县当地的银行员工苏某,在两年时间,先后利用近百人的身份骗取银行贷款90多笔,最终4282万元无法归还。
而卷入苏某骗贷案的人员,包括苏某在银行任职的弟弟苏某某,以及苏某联系或串通的完全不具备贷款或担保资格的涉毒人员、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多人。
做生意亏本资不抵债
农商行员工“骗新贷还旧贷”
本案的被告人苏某,生于1971年,原陕西省子洲县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子洲农商行”)职工。
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通过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农商行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自己使用。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
然而,由于投资失败,苏某在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农商行资金用于归还前期贷款、归还个人欠款,直至案发,骗贷91笔,金额超过4200万元。
安排涉毒人员等“互贷互保”
贷款审批时“一路绿灯”
眼见债台高筑,从2014年6月起,苏某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指使其作为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骗取子洲农商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而在骗贷的过程中,子洲农商行的任职身份,为苏某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取得了极大的便利。在召集他人骗贷的过程中,苏某借助自己是信用社主任、领导的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获得信任。
而在贷款流程中,苏某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自己的用款情况,为贷款“大开绿灯”。
其中,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12日,苏某本人或通过他人纠集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21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骗取以上人员信任充当贷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子洲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
而后,后苏某又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从子洲农商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苏某占有使用拒不归还至案发。
苏某还利用借款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从中获利。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苏某利用借款申请人栾某某等4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以贷款发放后自己要使用其中一部分为条件,指使四人提供虚假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获取审批贷款4笔,共计200万元。上述四人仅使用了35万元, 165万元被苏某占为己有。
纵观整个骗局,苏某找来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可谓五花八门。法院查明,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某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用虚假的贷款合同从子洲农商行骗贷16笔,共计800万元。
利用弟弟工作便利继续骗贷上千万
此后,苏某因为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
为了进一步获取资金,苏某便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其中,仅在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某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某等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其弟弟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骗贷情节后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某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至案发。
2017年7月4日,苏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经法院查明,苏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或苏某某工作便利在子洲农商行,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其中,其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其利用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
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县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县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苏某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仍利用职务便利,连续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和个人其它支出,最终致4282万元贷款不能归还,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子洲县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苏某因此而否定自身罪责并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