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庹国柱:试论“中农再”建立的意义
作者:太安农业保险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学会
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再”),这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步骤和进展。中农再由财政部、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家单位共同发起,注册资本161亿元人民币。
中农再的建立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有何重要意义,本文试图进行探讨,并就中农再的历史使命、性质和运作方式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有政府支持的再保险制度保障
(一)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
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始终面临巨灾风险,这是世界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普遍规律。农业风险可能在一个较广泛的区域内都是系统性的, 这被称为相关性风险,使得同一个地区的农户可能同时遭受不利的天气条件带来的损失。这种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削弱了保险公司在农户之间、作物之间、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使得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面临挑战。有研究表明,农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波动很大,其赔付率的变异系数约为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变异系数的10倍(参见Miranda. M.& Glauber .J. W ,1977),直接保险人往往会因为农业巨灾事故的发生而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境地。
相比于其他保险,农业保险对我国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是国家农业安全政策和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国的农险制度被确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这种政策性保险必须可持续而不能中断,这需要有完备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为其提供保障。
(二)完备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需要三个层次的保障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我们在不断的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其经验之一,就是要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提供完备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这个制度至少要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直接保险人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个层次就是有政府支持的再保险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再保险之后的超赔责任安排。
第一个层次的风险屏障我国已经构筑完成。2013年12月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普遍建立起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金,这个准备基金在近年的农业保险补偿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止一家公司动用了这个基金应对超赔责任,显示出其重要意义。
现在,经过多年的论证和准备,中农再即将建成落地,表明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第二个层次的风险屏障即将构筑完成,这是农险界可喜可贺的大事。本来,众多的国际再保险人也可以为各国农业保险提供重要的风险分散渠道,但是,国际国内的再保险人都是商业性公司,不盈利或者亏损可能就会选择离开。从商业经营的角度,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完全依靠商业性再保险公司,就可能使农业保险所需要的再保险市场很不稳定。近十多年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因为农业大灾而严重超赔之后,有的国际再保险人就离开了中国农业保险市场。
世界上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例如,美国、西班牙、加拿大、日本等,都建立了完善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如表1所示)。这个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有政府建立的再保险公司或者政府专门的再保险安排。有了强有力的政府背书的再保险支持,再与国际再保险人一起,构成了一个更具有风险分散能力的农业再保险市场,为各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筑起一道坚实的风险吸收屏障。
二、中农再的历史使命及其实现
(一)“农共体”为中农再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2014年11月,为了较好解决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原保监会的提议和促成下,由中财再和人保财险发起成立了由24家(后来发展到34家)成员公司参与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五年来,农共体承接了全国农险分保责任约一半的份额(如表2所示)。特别是,农共体为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创新业务提供了再保险服务,有力支持了农业保险创新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做出了重要贡献。更重要的是,农共体为中农再奠定了初步的技术和市场运作基础,为其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经验。中农再成立,“农共体”也就完成其历史使命。
(二)中农再的历史使命
中农再的首要使命,自然是作为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上最重要的再保险接受人,做直接保险公司的强大后盾,为直保公司保驾护航,也就是通过为直接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至于业务类型来说,成数(或者溢额)再保业务和超赔再保业务应该是最主要的。以其比较强大的资本,承接“农共体”的全部市场份额,应该没有问题。
中农再作为财政部控股的再保险公司,还有一个重大使命,那就是要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第三个层次的保障,目前虽然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建立这道最后屏障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农再的身上。上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的这一屏障是通过法定的特殊融资通道实现的--依法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公开发行巨灾债券。后来,在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经营之后,这道屏障改为向“农业商品信贷公司”借款。其实,对于最后的风险屏障,我国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或给出一个法定的可靠的融资通道,目前看来,我国有可能选择前者。如果选择前者,中农再则是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最好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关于这个基金是在中农再积累基金的基础上建立,还是另外筹资建立,也是未来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中农再的第三个使命,就是要利用再保险人的身份和有利条件,做好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和管理。一般来说,保险和再保险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是所有再保险人的业务需要和长项。如果不能获得保险人及其分出业务的详细和真实信息,接受其分出业务是很冒险的。中农再可以依靠再保险的业务优势,建立权威可靠的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加强农业保险的信息管理工作,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发展中国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也为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决策奠定坚实基础。
中农再的第四个使命,是利用再保险的特殊身份和自身条件,来规划和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更有效地落实国家相关的支农惠农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调整和改革农产品补贴政策的环境下,如何更充分的利用农业保险这种间接财政补贴手段,促进收入保险的试点和推广,探索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进行改革,中农再都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
如上所述,中农再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即配合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发展政策,成为加强农业信息管理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力支撑、完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有力抓手。
三、中农再的性质及运作方式
大家普遍关心,中农再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是政策性公司还是商业性公司?
从中农再的组织形式上看,这是一家股份制公司,也就是说,它是一家专业性商业再保险公司。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为了较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符合农业保险所规定的“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在市场竞争性环境里,才能提升其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当然,根据其使命,说它是一家实行商业化运营的政策性再保公司,或者负有政策功能的商业性公司可能更为恰当。对于这家公司是不是要完全使用市场化手段,可不可以采取某些行政强制性手段做业务,大家是有不同意见的。有的人认为,如果采取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过笔者认为,既然它负有政策性功能,而农业保险本身也不是纯商业性保险,那么,采用某些行政手段也是可以理解和可行的。毕竟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它作为国家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政策的目标,特别是它要成为农业风险的兜底工具之一,与商业性保险和再保险有很大不同。
中农再所做的再保险业务只是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分出业务的一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离不开国际再保险人的支持。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风险必须在全世界分散。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市场是世界上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将来会成为第一大市场,会有几倍于现在的市场规模。这样一个大市场其累积风险是很大的,我们不能把风险都留在国内,必须在全世界分散。
其次,国内的再保险承保能力无法承受我国全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即使不考虑在国际上分散农业保险原保险的经营风险,就目前我国国内的再保险承保能力来看,也不可能承受全部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压力。事实上,这些年涉足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外国公司很多,主要包括瑞士再、汉诺威再,慕尼黑再、利宝辛迪加、法国再、法国中央再、信利再、东亚再等45家左右的国际再保险人,他们接受了50%多一些的农业再保险市场份额(如表2),摊赔的数额也是很大的。
再次,国际再保险人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经验和理念。国际再保险人不仅大大增加了我国农业再保险的承保能力,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国际市场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诸多信息。近几年,瑞士再开发出中国农业风险地图,并借鉴他们在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黑龙江、广东等地试验开发了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就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过去那种认为容纳国际再保险人就会使“宝贵的保费资源流失”的观念,就显得有些狭隘,也不符合再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我们相信,中农再将在竞争环境中发展和壮大。
中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很大,发展很快,前景广阔,中农再的成立是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中农在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和引领作用,携手众多国际再保险人,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构筑坚不可摧的抵御大灾风险的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