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河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河北女企业家张艳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无罪后,检方提起抗诉,秦皇岛中院二审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秦皇岛中院报请复核该结果。4日,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省高院以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新京报此前报道,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中标企业老板与张艳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其120万元赔偿款。张艳在成功索要赔偿后,于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同年11月1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张艳无罪。随后,检方提起了刑事抗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对张艳处以10年以上量刑”,张艳的辩护人则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此后,海港区法院为张艳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0年3月,秦皇岛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此后,秦皇岛中院根据法律规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复核此案。
4日,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秦皇岛中院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主观事实不清”,因此将该案发回至该院重新审判。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所谓主观事实不清,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该裁定落款显示是在今年6月份做出,今日送达。
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表示,秦皇岛中院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已经另行组成了合议庭,目前已经与法官取得联系,案件将尽快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