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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青松:要逐步放宽券商直接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

原标题: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安青松:要逐步放宽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金融开放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有两层意义,一是资本市场对内开放,以推进注册制改革为‘龙头’;二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证券业放开外资限制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安青松9月5日在“2020年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表示。

安青松说,今年3月份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推行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础制度,是一场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开放。以注册制改革为标志的金融开放,将推动投资银行向市场化纵深发展,为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开拓新空间,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投资银行业务将回归本源。围绕定价、保荐、承销三大能力的形成和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能力将从通道化、被动管理向专业化、主动管理转型,价值发现能力、价格发现能力、尽职调查能力、客户服务能力、研究分析能力等将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财富管理业务将成熟定型。证券公司的买方中介能力将由传统的通道业务、渠道服务,向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型,促进居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专业化、多样化、稳定性。

三是投资者结构将持续优化。各类基金机构、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机构投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推动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提高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构建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生态。

四是资本市场创新将突出导向。资本市场创新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中心目标,彻底摒弃照搬照抄、玩弄技术的金融创新,突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导向和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居民投资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

五是资本市场体系将配套健全。逐步形成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均衡发展,场内场外市场协同发展,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协调发展,中介机构能力与责任对等匹配,激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适度相容的良好市场生态。

安青松表示,全面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例限制,是我国证券行业双向开放新的起点。证券业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竞争性行业,通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改进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证券经营机构自身锻炼成长的重要机会。

他介绍,今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没有因疫情而放缓,反而进一步加快。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提前全面放开。截止到2020年8月底,我国外资参、控股证券公司17家,其中,新批准外资控股证券公司9家。

与此同时,安青松表示,证券业在畅通投资与融资良性循环、融通科技与资本高水平循环、贯通金融直达实体经济传导机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证券业应当在担当促进“双循环”的新使命中,增强自身服务“双循环”的能力,在新发展格局中育新机开新局。要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首先是发挥好投资银行促进“双循环”的作用。一是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业务,助力在高端技术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引进技术、跟随发展的模式;二是通过投资银行的跨期风险定价和预期估值定价,引导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引领经济发展,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三是通过投资银行的交易中介、信息中介、资本中介作用,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循环规划路线、提供支持,在新一轮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调整中抢占制高点;四是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广“ESG”投资原则,通过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研究销售、绿色投资等业务,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支持中资券商融入国际循环发展。与国际投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仍较低,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不足,需要在大力提升自身国际化发展能力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此,安青松提出三点具体建议: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逐步放宽具备相应能力的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不断加大外汇、利率、信用等跨境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交易工具和手段,以满足境内外客户多样化的跨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

二是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适当放宽证券公司境外发债在额度、结汇等方面要求;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利用更多手段管理跨境资金,给予更灵活的跨境结算和境内外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负债管理能力。

三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海外并购,加快国际市场布局。在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过程中给予因地制宜的政策支持,如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建议在监管政策上设置“绿色通道”,允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灵活多样手段支付交易对价。

最后,支持外资券商融入国内循环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外资证券公司“准入允生”环境,明确境外股东的管理半径,明确向境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边界,适当降低业务准入限制;在业务资格方面,充分考虑外资券商境外股东的优势,做出适度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同时,建议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券商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和客户需求的指导意见,并探索跨境服务涉及的公司业务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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