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年后小贷监管政策破冰 明确可与银行合作
本报记者 郭建杭 北京报道
自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后,时隔12年,小额贷款公司再次迎来监管政策出台。
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融资形式、融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
小贷从业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政策发布对行业的最大影响,是划定各渠道融入资金在小贷公司净资产中的比例,以及小贷可与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等。
《通知》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小贷从业者认为:“目前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渠道都是股东借款或自有注册资本金为主,按照《通知》中规定的小贷公司融入资金余额的要求,银行贷款和股东贷款不得超过净资产1倍,其他的4倍杠杆的都要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撬动,但目前小贷公司发行ABS产品的还是要看小贷公司和股东实力。”
根据2008年原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限制小贷公司从银行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银行与小贷公司可依法合规合作。
《通知》二十七条提到:“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小贷从业者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明确了银行可以与小贷合作,解决了银行的制度性障碍,有实力的小贷公司可以和银行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相比此前小贷公司在与银行合作的业务空间增加。”
不过,中国小微信贷专家稽少峰认为,受《通知》影响最大的是做消费金融类业务的互联网小贷公司,ABS渠道是它们重要的融资渠道,但《通知》中ABS融资的杠杆比率限制了它们未来的融资规模。
根据该《通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
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