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改革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大中型银行的贷款定价存在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隐性下限,而部分小型银行直接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大中型银行多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贷款利率,但定价往往受到贷款基准利率的约束。大中型银行在贷款定价上大致遵循以下模式:一是授予分支行一定的贷款定价权限;二是分支行在其权限范围内运用成本加成法进行贷款定价。部分银行也采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模型或者经济增加值法(EVA)进行贷款定价,本质上是在成本加成法的基础上,加入风险调整收益或者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得出实际贷款定价。当然,根据定价模型计算出的贷款利率不一定是客户所获得的最终利率,银行还会根据信贷额度、资产负债结构、国家产业政策、可比同业竞争者的利率等因素,调整后最终确定贷款利率。而且银行的贷款定价仍受到贷款基准利率的约束。部分银行以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作为贷款定价的下限,对分支行的定价权限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若贷款定价高于下限,可直接发放贷款;若贷款利率低于下限,则须报总行批准。
小型银行更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或跟随同业定价。部分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受限于系统不完善、专业定价人员少、贷款市场竞争力弱等,主要采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或跟随同业定价的模式。
不同地区贷款定价的差异也较为明显。相对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能力较高,能够结合客户类型、客户综合贡献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而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部分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还未完全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从实际定价情况看,2018年,在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中,共有76%的贷款利率处于贷款基准利率(0.9,1〕倍的区间,也就是隐性下限之上。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后,这部分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利率水平也将进一步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