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地方证券业协会又有新动作了,这次是自律管理规则。
8月6日,深圳证券业协会发布自律管理规则,意味着该地方证券业协会未来不仅发挥会员服务能力外,还将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能力。这也是响应和落实深圳证监局探索建立的行业协会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做好“监管助手”。
据了解,深圳证券业协会将设立自律管理部及自律委员会,主要对会员开展自律检查;搜集统计辖区证券行业数据信息;协助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券商分支机构开展分类评价工作等。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会员,该协会将采取公开谴责、劝退、除名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自律管理框架形成
8月6日,深圳证券业协会发布自律管理办法及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标志着地方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从此建立。
早在今年5月,深圳证监局探索建立了深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行业协会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在组织建设、配合监管、自律管理、人才培养、会员服务、宣传交流等方面持续发力,做好“监管助手”与“服务能手”。
深圳证监局特别提到强化行业自律。探索构建行业标准,解决业内痛点难点问题,以行业自律规范形式助力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深圳证监局指导深圳证券业协会建立自律管理规则,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文化建设。
根据前述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业协会在架构上会设自律管理部,由2人以上协会内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检查报告。
同时还成立自律委员会,负责审理自律管理部检查结束并移交的会员违规事项,并形成具体审理意见。由5-8名委员组成,包括协会内部工作人员1人;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各指派1人,共3-6人,及监事长单位指派1人,相关单位指派人员应为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从深圳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范围来看,主要为七点内容:
1.对会员开展自律检查。
2.对违规会员实施自律措施。
3.对深圳辖区证券行业数据等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工作。
4.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5.协助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分类评价工作。
6.建立会员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7.深圳证监局交办的其他监管配合工作。
据了解,深圳证券业协会对会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会员违规线索的,该协会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五项情形从重处理
如果会员出现违规事项,深圳证券业协会将会如何审理决定以及进行怎样的自律管理措施,这成为业内焦点。
根据前述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从自律管理措施的适用标准来看,对违规会员,深圳证券业协会将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1.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
2.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告的自律措施;
3.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的自律措施;
4.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劝退、除名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对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规行为超过5年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对于配合检查的,或自查自纠的,或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从轻采取自律措施。
但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业协会将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1.不配合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工作人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4.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5.其他从重情形。
从审理流程上看,如果会员出现违规事项,审理将由深圳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委员会负责,审理采取合议制,审理委员3人。
经审理,拟采取公开谴责、劝退、除名自律措施的,深圳证券业协会在做出决定前,会向当事人送达自律措施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查阅本案相关证据。审理委员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
据了解,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以下审理意见,审理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审理委员同意: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采取自律措施的,提出采取相应自律措施的具体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缺乏依据,或相关事实不构成违规,或属于本办法(《深圳市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情形的,提出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意见;
3.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提出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意见。
当事人对深圳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该协会书面申请复议。由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形成复议意见。复议期间,原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及相关履行义务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