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今天在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上搁置了与汽车制造商日产汽车印度公司和雷诺日产汽车印度公司有关的清盘请愿程序。
由首席大法官英迪拉·班纳吉(Indira Banerjee)和大法官阿卜杜勒·夸多塞(Abdul Quddhose)组成的第一审判庭对两家公司提交的请愿书发出了临时命令,该书对高等法院早些时候将清盘请愿书移交给NCLT提出了质疑。
请愿书根据新的《破产与破产法》(IBC)移交给了NCLT。
关请愿人试图宣布《公司(待决程序的转让)规则》的规定为《宪法》的超越,超出了议会的立法权限。该规则使根据《公司法》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被视为由NCLT裁定的根据IBC提出的申请。
相关新闻ED召唤Edelweiss首席执行官Himanshu Kaji在“脉动价格操纵”案中:报告保险折扣可能很快就会成为历史:这就是Reliance寻求通过新的道路工程来应对印度塑料倒推的原因搁置在NCLT之前的程序,工作台下令下达通知,该通知应于3月2日前退还给提供财务,税务和会计服务的联合企业事务部NCLT和SRL Advisors LLP。
该问题与SRL Advisors发起的清盘程序有关,该程序以前由请愿人聘请,从事与财务,税收和会计有关的服务。
随后,请愿者注意到“交易中的严重欺诈行为”,于2014年7月24日终止了该公司的服务。
尽管终止函仍未受到质疑,但该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根据《公司法》第434条第(1)款(a)发出了法定清盘通知,并开始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请愿人反对清盘通知,称SRL顾问已提出“完全误解,轻率且站不住脚的请愿书”。争端已提交调解,但没有成功。然后将其寄回高等法院进行裁决,然后再移交给NCLT。请愿人认为,规定将待决公司请愿书转交而未向被告人送达通知的被误用的规则被误解,并错误地适用于全部书状已经结束的清盘请愿书。
请愿人说,根据《破产法》将此类案件移交给NCLT裁定是“不允许的,损害了它的权利,利益和应享权利,而且在各方面也完全违宪,”请愿人说。
上访者争辩说:“《守则》规定的破产解决机制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机制有很大不同,因此,如果没有相反的具体法律规定,现有规定就不能更改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