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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胜未按基金合同履行职责 被责令改正并罚3万元

8月11日,湖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上海骏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骏胜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发行的骏胜晓旭1号、2号、3号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风控权限为赵某迟团队实际控制,为其谋划、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志成。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电子设备查勘笔录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监管局认为,上海骏胜、杨志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上海骏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杨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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