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兴一楼盘10名销售私要“茶水费”获刑,有人得利四百余万
浙江嘉兴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10名销售人员,在某楼盘销售期间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私下索取额外“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不等,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其中一名销售人员非法得利最多,高达400余万元。
8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嘉兴南湖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3月,嘉兴的张女士听说当地一楼盘很紧俏,售楼处的销售周某甲告诉她:“房源已经没有了,如果有已购买的客户愿意转让,我帮你关注着,只不过可能需要加一点钱……”
没过几天,周某甲打电话通知张女士称,有一套房子客户要转让,但需要额外加12万元更名的“茶水费”,还特地关照张女士这12万元的更名费需要现金支付给原客户。张女士觉得可以接受,便向周某甲支付宝转账12万元。一周后,张女士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很多客户与张女士一样,都通过“其他客户转让房源”的方式加价买到了该楼盘的房子。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所谓的转让、更名的“茶水费”,只不过是该楼盘销售经理杜某,以及洪某和周某乙两个销售团队非法敛财的幌子。张女士支付的12万元“茶水费”中,杜某拿走了6万元,剩下的由洪某的销售团队(周某甲系洪某团队成员)分赃。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2017年2月,其经人介绍进入案涉嘉兴某房地产公司任某房产项目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渠道衔接、楼盘宣传拓客等业务,期间公司支付给杜某薪酬,没有销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发现该楼盘热销,于是向被告人洪某、周某乙提出向客户收取“茶水费”的想法。三人共谋,“茶水费”只收现金,并向客户声明收取的“茶水费”是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的。一开始约定,收取的“茶水费”杜某从中拿一半,剩余的由各自销售团队分成。这种分配方式持续约两个月,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爆,“茶水费”也越收越高,此时,“茶水费”分配方式改为杜某拿60%,剩余的40%由各自销售团队分配。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员听说,公司开发的楼盘,客户需要额外加“茶水费”才能买到,就怀疑其中有问题,并于调查后立即报案。公司表示,杜某等员工在销售楼盘房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购房客户额外收取“茶水费”加价销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账方式对收取的“茶水费”直接坐收坐支、中饱私囊,给公司的声誉造成巨大损害,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乙等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币317.47万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币400.27万元,被告人周某乙涉及索取人民币285.977万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币1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分别为88万元至30万元不等,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