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将迎哪些发展机遇?专家解读来了!

8月15日,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指导,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金融科技50人论坛联合主办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合规与发展”闭门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4月17日,为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当前的“双循环”战略,资本市场受到了广泛关注,如何理解《管理办法》所体现的监管精神?与此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基金投顾试点相比,产生了何种变化?当前,市场上很多机构在推的基金组合销售业务,从法学、法理的角度来看,是否算是投顾业务,是否应当纳入到法规的监管范围内?如何看待证券和基金投顾业务未来的发展?来自管理层、学术界、法律界以及市场一线的前沿专家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了深度分享。

全国社保基金原副理事长王忠民,大成基金副总裁、央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姚余栋,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进行了专题发言。

全国社保基金原副理事长王忠民从社保在相关领域的实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与发展当前面临的大环境以及数字化环境下应当如何监管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王忠民介绍道,从社保在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来看,社保没有自己的基金投资管理,也没有托管人,完全选择市场当中的投资建议人、投资咨询人、尽调服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但是将投资外包给市场专业人员,完成的几万亿投资,平均市场结果来看,投资收益是较好的。

王忠民指出,囿于传统金融法本身的限制,当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与发展,在法律、治理、市场构建相关方面,从证券基金投资角度来看,是一个薄弱环节。未来,完善法律和监管,与实际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架构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最后,王忠民提出,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数字化的平台、工具的穿透力、影响力和可操作一旦形成,市场覆盖能力和渗透力极强,前端的法律、监管交错矛盾都会渗透到其中,形成更加前沿和更加矛盾的场景。而涉及证券基金投资信义义务的投资咨询,率先开发出了这个场景,因而触发了当前的矛盾。王忠民指出,法律是一个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因此企业、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第一要拥抱监管,第二要对监管有忍耐心,只有这样才能把前沿的东西相对稳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大成基金副总裁、央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姚余栋从投顾业务的发展阶段和投顾技能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姚余栋认为当前市场投顾需求量大,未来居民投资将由房屋转向金融资产配置,投顾业务发展将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受益于国家的推广普及,金融产品净值化、标准化的趋势明显,市场投顾诉求很大;第二阶段,投资者将对收益率有着强烈渴求;第三阶段,投资者对收益率的渴求下降并真正进入投顾阶段,这一阶段也将对保险业提出巨大挑战。

同时,姚余栋认为真正的投顾技能一定是主动加量化并进行风控。进行投顾需要有对不同资产组合的认知、体验,有对量化和风控的掌握,还需要取得投资者信任。这些需要在未来逐步推进。

姚余栋认为,三方出现的组合让广大投资者获得一些收益,这是当前比较合适的模式。姚余栋表示希望各方通力合作,将行业打造好,让投资者挣钱,享受组合这一模式,而从业者要追求信义义务,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针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的具体条款和定义,谈到了五个方面。

首先,鲁政委认为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下,“证券研究报告”定义变得更加宽泛,可能导致行业分析、宏观方面的研究报告也被纳入其中。他认为2010年相关文件中的定义更加严谨。

其次,鲁政委认为,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管理办法》应该从传统机构监管模式向现在的行为监管模式转变,要有更宽广的视野,不局限于守住证券、基金的传统领地,应该考虑将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等从事股票和基金投资、投资顾问、基金评级等活动的机构、公司也纳入进来,这样也有利于畅通居民储蓄向资本市场投资转化的渠道。

第三点,鲁政委认为,与其他行业集中度提高通常能够改善市场结构不同,对于市场来说,投资咨询行业的集中度越低、观点越是多元化,市场会越是平稳,为此,鲁政委建议,鼓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与资格考试与注册。让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等开展证券基金投顾业务的人员,有资格参加考试,并获得注册,以鼓励机构、市场研究活动的规范,减少灰色地带。

第四点,鲁政委建议《管理办法》应根据机构、企业的实质业务,来加强对于海外做空机构以及媒体、自媒体的监管。

最后,鲁政委谈到了智能投顾的问题。他认为智能投顾是现在的金融市场上程序化交易的一部分,未来应该在《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监管规范,以解决“羊群效应”的问题,控制由智能投顾这种高频自动化交易在未来导致的行为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从金融业核心逻辑、新技术对于牌照管理造成的问题以及法律监管如何应对这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从金融业的核心逻辑来看,理应根据资产端、投资端确定风险匹配,再根据资产端风险高低以及投资者投资能力开始进行匹配,匹配度不一样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而传统《证券法》中,投资咨询类业务涉及风险相对最低,因此不应让咨询机构承担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二,很多类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所做的业务架空了金融中介的功能,同时金融的其他功能得到了异化和延伸。这部分业务虽然方式、功能、模式完全不一样,但本质上还是金融。对于这种情况,监管不易把握管理程度,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

第三,对于类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监管。鼓励企业机构做到全面落实了解客户(KYC)政策,根据不同的风险接受程度,匹配相应风险的金融产品;同时,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做到良好的风控。在此基础上,就可以为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

在发挥互联网企业对KYC画像功能之后,其他方面的门槛和要求就应该降低,因为一旦最核心的风险控制住了,那么在其他方面的准入门槛或风险控制要求也就应该降低,否则管理成本太高,不利于创新。

最后,杨东指出,投顾与咨询业务确实复杂,《证券法》中对于其规定有着较高的门槛有一定道理。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投顾是否还需要高门槛,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杨东认为,在金融法与金融监管方面,对于创新业务要有更多的包容。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博士指出,因为基金都可以作为一种组合,基金的销售是一个销售牌照,基金组合更应该是销售牌照,不应该列入投资咨询业务范围。基金组合不是投顾,更不是投资咨询业务。

何海锋同时指出,虽然本次《证券法》修订中,对于投资咨询业务采取了严监管的态度,但何海锋认为,对于希望发展投顾业务的新型的互联网机构,可以考虑相应地放宽监管,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何海锋提出要区分清楚专业人员、专业投顾与非专业人员。他指出目前在司法观点上,监管对销售和投资咨询、销售和其他的持牌机构进行的区分相对模糊。《证券法》此次修改,删除了包括证券咨询机构在内的,对相关人员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也模糊了从业人员证券资格考试的要求。何海锋指出,减少操作市场违违规操作,打击传播虚假信息是必要的,但这一点不应由《管理办法》约束,对于非专业人员与专业人士,应区别对待。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