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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科创板IPO再调查:100种工具化合物专利仍有风波

原标题:皓元医药科创板IPO再调查:100种工具化合物专利仍有风波

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一份《侵权鉴定意见书》来看,皓元医药官网公开兜售的产品中,至少有69个化合物产品侵犯了中国专利、31个化合物产品侵犯了外国专利。

时隔两月,皓元医药回复了上交所的问询函。

今年6月,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了《皓元医药科创IPO“迷局”》,发现皓元医药招股说明书中的诸多疑点,如还未正式展业合同却“履行完毕”的供应商、低价卖出又高价买回的子公司、避重就轻遮遮掩掩的主营业务、种类繁多但专利稀疏的产品线等。

报道发布当周,皓元医药便收到了上交所的审核问询函。近日,皓元医药对上交所提出的26个问题做出了回应,但这份长达425页的回复,是否真的揭开了市场的疑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采访和梳理发现,皓元医药备受质疑的专利问题或还存在一定疑点,且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一份《侵权鉴定意见书》来看,皓元医药官网公开兜售的产品中,至少有69个化合物产品侵犯了中国专利、31个化合物产品侵犯了外国专利。

100项专利风波

在早前的报道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指出,皓元医药对公司毛利率高达60%的主营业务——工具化合物着墨甚少,不仅具体的产销数据和主要终端客户未披露,部分工具化合物产品更是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皓元医药及其子公司已获授权专利53项,其中,涉及到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专利仅9项,另外还有40项著作权。但皓元医药官网的另一项表述,称“公司自主合成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超过10000种”。

对此,皓元医药回应称:“经比较分析,发行人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产品种类数与专利数量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发行人的专利数量占该类产品数量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相关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

根据皓元医药招股书给出的数据显示,与其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药石科技主营分子砌块,后者官网数据显示,其拥有“80000个特别设计的分子砌块”“10000多个基于药物构效关系设计的工具化合物”,但发明专利数量为23个。

8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别致电了药石科技证券部和销售部,接线人员均表示对公司具体业务类型和细节不清楚,但“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仍源自分子砌块和中间体”。

同日,医药行业资深人士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药石科技生产的工具化合物与皓元医药官网兜售的产品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已知癌症相关的某个靶点,然后通过计算机的计算造出各种各样的小分子结构,跟靶点、跟蛋白去匹配。这个过程可以算出1万种化合物,但这1万种化合物种只有少部分能跟靶点结合,也就是我们说的具有活性。”

据该资深人士介绍,国内企业中,如药石科技、药明康德等企业都存在该项业务,即合成此类工具化合物,但其合成的产品并不是每一类都对癌细胞或相关细胞具有效果,这就存在一定的筛选过程。

“药石科技的工具化合物是这种并没有经过筛选的早期产品,由客户买回后自行进行实验、筛选,这纯粹是新造了1万种化合物,至于有没有效果,或者说有没有活性是未知的,因此也并不需要专利,不存在专利问题。 ”前述医药资深人士表示。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皓元医药官网兜售的诸多工具化合物中,不少是已经被医药机构、研究院所通过各项实验数据判定为存在活性的物质,且不少已经申请特定专利。

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一份《侵权鉴定意见书》发现,目前皓元医药在售的至少100种产品涉及侵权。

以皓元医药官网兜售的一款编号为“HY-100716”的产品为例,其名称为IPI549,是一种有效的选择性 PI3Kγ 抑制剂,IC50为16 nM,选择性比其他脂类和蛋白质激酶高出100多倍。

但据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涉嫌侵犯授权公众号为CN105793255B的专利,其产品与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构象相同。

27%产品存在专利保护且在有效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回复函中坦言:“发行人工具化合物库中约27%的产品存在专利保护且在有效期内。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20个工具化合物的专利授权。”

而对于这27%的产品究竟占公司多少营收,主要涉及到多少种类的产品等,皓元医药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

此外,皓元医药还称:“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分子砌块、工具化合物业务系主要面向药物研发企业、科研单位及院校等,为其开展科学研究以及药证注册申报等用途,提供以‘微克’、‘毫克’、‘克’为单位的小剂量试验用化合物。该部分化合物系用于医药研发阶段,属于各国以成文法或判例明确规定的专利权保护例外的情形,无需获得授权。”

但在国内一家知名知识产权律所律师看来,皓元医药的行为并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据该律所律师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35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因此,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皓元医药主张的所生产、销售的化合物属于分子砌块、工具化合物,该部分化合物系用于医药研发阶段,其是属于开发新的药物而不是对原有化合物专利的研究、理解、验证和改进,属于‘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因此并非是专利法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前述律所律师指出。

据了解,美国也有相关的案例,在Madey诉杜克大学一案中,杜克大学未经许可使用Madey拥有专利的激光器进行科研活动,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实验使用抗辩是“非常狭窄而被严格限制的”,应当被限制在“为娱乐、满足无效好奇,或者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探究”的使用上,而且只要使用是“明确的、可辨识的并且实质上是出于商业目的”,那么实验使用抗辩就不再适用。

“制药厂商、科研单位及院校使用皓元医药制造、销售的工具化合物是为了制备其他的终端化合物并进行研究,并非专利法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因此,皓元医药制造、销售的工具化合物侵犯相关的专利权。”前述律所律师指出。

(作者:李涛,许薇 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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