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标准低于公司8年前规模,合理吗?舒泰神回复深交所问询......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创 金旻
近些年受医改政策影响,舒泰神业绩开始出现大规模缩水。再结合舒泰神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给出远低于前些年公司营收规模的指标来看,难道公司预计未来几年业绩都无法恢复“昔日荣光”?
近日,舒泰神披露的一份股票激励计划引起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的热议。据公告,公司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授予96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将根据指定的考核目标考核上述人员,分配相应的股票。
考核计划显示,三年间公司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亿元、4.72亿元、5.42亿元。然而,这一指标却低于舒泰神自2012年后的营业收入。随后,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业绩考核期间和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
9月8日,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舒泰神”)对深交所的质疑做出回复。其表示,公司设置的考核指标是审慎、科学且合理的。并且,此份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刻意设置较低业绩考核指标利益输送的情形,且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截至9月8日收盘,舒泰神报收于13元/股,涨幅1.8%。
主营产品增长“熄火”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北京的舒泰神是一家从事生物制品和部分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于2011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其主打产品为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苏肽生和聚乙二醇电解质散剂舒泰清。
上市后,舒泰神迎来了业绩的高光时刻。2011年至2016年,上市公司营收、净利的增速一直都维持在两位数。然而,近些年受医改政策影响,舒泰神业绩开始出现大规模缩水。
历史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88亿元、8.06亿元、6.61亿元,增速分别为-1.1%、-41.92%、-17.94%;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2.63亿元、1.34亿元、2729.94万元,增速分别为2.24%、-49.03%、-79.64%。
今年上半年,在疫情冲击下,重点监控药品销售金额更是大面积下滑。截至6月末,舒泰神实现营业收入1.66亿元,同比下滑51.84%;实现归母净利润-7497.81万元,同比下滑310.03%。
再结合舒泰神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给出远低于前些年公司营收规模的指标来看,难道公司预计未来几年业绩都无法恢复“昔日荣光”?
对此,9月8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参加了舒泰神的网络路演,董秘马莉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资本市场对创新的全方位、大力度支持,未来‘业绩’或许不再是营收、净利润等传统指标,创新药物的研发管线及其推进,是行业的未来。”
细究舒泰神的经营状况发现,公司近年业绩连年下滑是其产品结构过于单一,且主打产品增长苏肽生“熄火”所致。资料显示,苏肽生在鼠神经生长因子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大概在40%左右,曾是舒泰神的“现金奶牛”,为公司贡献80%以上的营业收入。
但由于竞争对手的崛起,苏肽生的市场地位受挫,市场占有率在2017年后逐渐下降。2019年,鼠神经生长因子被调出《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且被纳入《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市场规模进一步缩水。
募资被质疑圈钱
为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近年来,舒泰神将目光转向了创新药。截至目前,公司共有10条主要研发管线,包括单克隆抗体BDB-001注射液、苏肽生新增适应症项目等。
为推进创新药研发项目,8月20日舒泰神披露了一份定增计划。公告显示,其拟募资10.81亿元,用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舒泰神医药产业园(I期)建设项目。
然而,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2月,舒泰神就已制定了上述募投项目的初步投资计划。当时,项目名称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西部药谷)投资建设医药生产基地”,拟投资10亿元。
为何两年前就做好投资计划的项目拖到现在?难道公司没钱了?
实际上,当年舒泰神的资金压力并不大。历史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公司拥有货币资金3.65亿元,其他流动资产9.27亿元,合计近13亿元,且当年的资产负债率也仅有11.34%。
同时,在公司营收下滑41.92%、净利下滑49.03%的情况下,2018年舒泰神仍拿出3.15亿元现金进行分红。对此,有投资者表示,若公司未分红,其自有资金完全能够支撑医药生产基地的建设。分红过后,对两年前早该启动的项目进行定增,不免有圈钱的嫌疑。
此外,从舒泰神目前的账面情况来看,公司仍是不差钱的状态。截至6月末,其拥有货币资金6925.8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87亿元,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2.12亿元,合计7.68亿元。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也不高,仅13.54%。其中,短期负债仅48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仅370.45万元。
上海地区一私募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账面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加杠杆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定增必要性不足。且定向增发将摊薄原股东即期回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