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后的首例司法判决出炉,在信贷市场引起巨大反响。民间借贷新规对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是否溯及过往?金融机构如何维系商业可持续性?
为探究上述问题,9月13日,新金融联盟举办了“民间借贷新规下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合规”闭门研讨会,央行和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以及全国40多家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的70余位嘉宾参加了会议。
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会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提供学术支持。
持牌机构是否适用?
在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持牌金融机构同民间借贷适用了相同利率上限——这也是目前首份采取4倍LPR判决的案例。那么,该判例对于未来的案件审理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有法学专家指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性质截然不同,民间借贷是互助行为,金融借贷是商主体行为,二者在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是不同的。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金融体系复杂而庞大,客户、市场、产品等细分为诸多层面,使得正规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并非泾渭分明。
从实践角度看,此次利率新规和之前的“两线三区”虽然都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持牌机构都是按照该规定执行的。
那么,温州瓯海区的判例是否将成为未来案件判决的依据和示范?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指出,中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即便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个别法院的判决很难变成通行规则。事实上,在该判例发生之后,与之判决相左的判例亦不鲜见。
谈及新规的溯及力,郭雳认为,原则上法律不应溯及过往,但所有原则都有例外。法律归根结底代表国家意志,因此有可能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溯及力。
捷信消费金融首席财务官王涛认为,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涉众性,无论何种利率水平,都不应当“回溯性适用”,而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执行。金融机构在现行政策明确之前的涉及利率水平理应属于合法合规,不能根据后来制定的政策来推翻在当时合法有效、甚至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成的经营行为,否则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如果溯及以往,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过去依法合规取得的合法收入一夜之间变成不当得利。”一位消金公司代表说。
金融机构将受到冲击
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适用于持牌机构,影响最大的是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小贷、助贷等立足普惠的长尾业务,其商业模式的持续性将受到极大挑战,规模势必大幅缩减,“融资难”的矛盾或将凸显。
有银行代表指出,该新规将带来明显的三个短期效应:一是此前消费信贷服务的长尾客群将面临借贷困难;二是信贷机构不良上升的压力增大,品牌和声誉风险增加;三是此前依法合规订立的合同,在当前的判例中存在败诉的风险。
谈及新规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表示,若持牌机构适用4倍LPR利率上限,则信用卡的商业模式需要重构,未来可能很多人将很难得到信用卡;信用卡的风险收益模型也要重建,通过信用卡补充个人征信体系,以及对内循环消费的支持力度都会收缩。
上述人士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LPR将会逐步下行,当它变成2%,那么在4倍LPR也就是8%的利率空间里,小额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不太可能存在,剩下的只会是针对富裕客群的业务。
新规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影响更重大。王涛认为,若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用于消费金融行业,消金行业的大部分业务将无法覆盖风险成本和经营成本,难以为继。此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也将对消金行业形成二次打击,地下钱庄、黑市、真正的暴利催收将死灰复燃。
关于对小贷的影响,有专家以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最新数据为例,当前小贷公司一月期利率约为18%,三月期利率约16%,半年到一年约为14%~12%。如果以15.4%的利率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
助贷业务所受到的冲击将是颠覆式的。光大银行智能风控中心副总裁祝世虎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三端:流量端、资金端、科技端,目前已基本形成市场化的分润模式,如果利率上限由24%下降到15.4%,将挤压利润空间,既有的分润模式也将受很大影响,其中议价能力较弱的助贷机构(科技端)将面临较大挑战,可以预见会出现明显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对此,一位资深专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新规旨在解决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的问题,从价格上进行调控,不排除会有一些主体将消失,从而达到缩短资金链条、实现资源直达的目的。
普惠金融何以为继?
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与会专家从行业、政策等层面提出诸多建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求解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出口。
在行业自我调整方面:
一是通过透明化管理做好客户教育,加强防范多头共债风险。王涛指出,一是发力息费水平披露的透明度,保障客户知情权;二是平衡客户的可得性和可负担性,防范多头借贷。
二是创新商业模式,升级风险管控机制,倒逼融资成本降低,如对金融产品及其定价进行精细化管理。客户对于小额、短期的金融产品的价格敏感性低于大额和长期的产品。因此,可对于产品进行更精细化、场景化的管理,在最大可能普惠条件下,增加客户端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在政策方面:
一是立法及监管部门间加强配合,进一步明确利率新规执行的边界与范围,减少展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平安银行零售风险总监张慎表示,应打造一个鼓励持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环境,以稳定预期。另有专家表示,利率保护上限是一个科学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利率定价与风险成本均可测算,建议通过全面调研和模型的建立,得出科学的利率保护上限。
二是加强对合法订立的合同的保护。对以往持牌机构依法合规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更强的保护,否则随着执行期的延长及LPR的下行,催收困难会越来越大。
三是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加紧建章立制,实现剩余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职能,以解决金融行为的高度负外部性。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
四是在政策明确的基础上,应给予一个合理的转型期。如信用卡业务涉及客群数量巨大,若利率大幅下调,其商业模式、契约关系、增值服务等方面均需调整,需要较长的时间,希望给予合理的转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