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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乱象:为失信贷款公司导流 宣传额度达50万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乱象:为失信贷款公司导流,宣传额度达50万

来源:金科行业

微信平台应完善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制度。

作为拥有10亿级用户体量的流量渠道,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投放成为众多贷款公司的选择。

近日,金科行业注意到,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存在一些乱象,如为失信贷款公司导流,宣传贷款额度达50万,远超监管规定。

业内律师指出,微信平台应完善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制度,比如对涉诉多、存在失信等“问题商家”进行严格筛查,以防其通过马甲发布虚假或违法广告。

借中信、中银名义放贷?

在微信朋友圈中,金科行业注意到一款名为“中信快e融”的贷款产品,其广告介绍称,“不抵押不担保,凭身份证申请,不看职业不面审,直接放款到银行卡最高可借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此前曾推出过一款“快e融”产品,但该微信公众号推广的产品并非中信证券产品。“中信快e融”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该平台帐号主体为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升小贷”)。

据了解,宝升小贷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按金融办批复的事项从事经营)。

图片来源:微信

值得关注的是,从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4月1日,宝升小贷先后24次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历史被执行总金额超过1.5亿元。

今年以来,宝升小贷三次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同时,其股东李浩、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伟京陆续收到多份限制消费令和强制被执行令。

此外,微信公众号历史更名记录显示,“中信快e融”微信公众号经历了多次更名,历史使用名称包括“悠融网”、“金条周转”、“融e金”,当前名称也已更改为“网商小微”。

无独有偶,另一款名为“中银快贷”的贷款产品同样借中银名义获客。

据“中银快贷”广告介绍,该产品仅凭身份证可借,不面审、不填表,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金科行业点击贷款申请后,页面显示“网站暂时无法打开”,通过网址查询,“中银快贷”的运营方为深圳前海小象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金服”)。

图片来源:微信

企查查显示,小象金服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数据技术外包服务等,未见与“贷款”相关的经营许可。

宣传贷款额度达50万

除存在“为失信贷款公司导流”乱象外,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所宣传的贷款额度也远超监管规定。

以金科行业近期了解到的三款朋友圈贷款广告为例。名为“公积金贷”的贷款产品广告介绍称,“凭公积金/房就能贷款,最高可借50万元,最长可分96(期)”;名为“急通贷”的贷款产品广告显示,该产品凭公积金/房(不动产)可借款,由正规银行放款,最高额度同样为20万元,0抵押0担保;名为“光大国信”的贷款广告也显示最高可借50万元,最长可分96期,随借随还。

图片来源:微信

而关于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微信平台如何审核贷款公司资质?

金科行业从腾讯广告营销顾问处了解到,“小贷公司如果资质齐全,并且没有涉及到我们禁止投放的内容就可以在朋友圈投放广告。具体要求可登陆腾讯广告官网查看。”

图片来源:腾讯广告官网

腾讯广告官网显示,在广告审核方面,小贷贷款公司需满足的资质包括《金融许可证》或《小额贷款许可证》或省级及以上金融办发放的批文、营业执照范围须包含“金融”或“投资”或“借贷”或“小额贷款”等。

贷款超市需提供5份贷款产品的合作协议及合作方的合法放贷资质,助贷平台则需提供平台内所有放贷机构的合作协议及合作方的合法放贷资质。

律师:微信需尽到严格审核义务

对于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玉茹告诉金科行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具有审核义务,即应当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主的合法主体资格,确认广告业务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广告主是否具有发布该广告的权利,同时需对承接的广告业务进行审查、核对,包括广告内容或者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针对上述微信朋友圈中的“中银快贷”贷款广告,梁玉茹表示,点击申请后却被链接到另一个页面,即落地页,基于微信平台是一个典型的链接式广告发布者,同时作为一个大型社交平台,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微信需要对落地页承担审核义务,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与合法。

“对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广告,如‘公积金贷’、‘急通贷’、‘光大国信’,广告发布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微信有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或刑事责任。”梁玉茹指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梁玉茹建议,广告发布者应核实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审核中要对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出处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微信平台应完善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制度,比如对涉诉多、存在失信等“问题商家”进行严格筛查,以防其通过马甲发布虚假或违法广告。消费者也应对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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