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开行一主任受贿近2000万 赃款地下室码放整整齐齐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国家开发银行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龙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7年间,在负责组织实施稻香湖数据中心工程项目期间,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钱款1842.78万元和一套房产(购买价格为7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龙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被扣押的钱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收受的房产变价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2刑初143号)显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职检刑诉〔201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军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了龙某军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龙某军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军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基建项目协调办项目管理二组副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协调办公室项目管理三处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至2017年间,在负责组织实施稻香湖数据中心工程项目期间,为×××公司数据中心事业部、王某1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842.7764万元、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7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龙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1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0万元以及江苏省海永镇绿岛江湾城小区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龙某军先后将收受的250万元退还给张某1。
(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龙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数据中心事业部在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单位时任总经理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0.085万元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104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龙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公司在国开行稻香湖数据中心机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北京市×××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
(四)2017年间,被告人龙某军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公司在项目的临水、临电等事项提供帮助。2017年11月,龙某军收受北京市×××公司下属工业工程公司经理王某1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8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军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龙延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已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龙某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龙某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被告人对此没有异议,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龙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委员会的钱款,其中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元作为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冲抵罚金,余款及其他未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江苏省南通市绿岛江湾城×××房产变价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布的文章披露,龙某军1983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银行系统从事信息技术工作,1999年到发案单位任职,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同事普遍评价他是“有想法、有干劲、有能力”的技术型干部。因为懂技术且人“靠谱”,龙某军于2008年被所在银行委以重任,作为甲方项目经理负责主持该行在京数据中心基建工程项目。
龙某军和张某约好时间地点,各自开着车碰面,张某把装满现金的布袋子或者纸箱子交给龙某军,有时候100万元,有时候150万元,龙某军既不清点,也从不与对方寒暄,收下钱后直奔郊区别墅,将贿赂款放进库房。龙某军在郊区的别墅曾两次失窃,虽然小偷并未发现其中存放的巨额现金,但龙某军丝毫不敢大意;又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将收受的现金转移到该房屋的地下室里藏匿。案发后,办案人员起赃时发现这些被藏在地下室的现金码放得整整齐齐,甚至连外面的热缩膜也未被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