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秋月饼不一定有五仁,但往往有税
中秋佳节临近,又到了发月饼、吃月饼、送月饼的时候。
但你要知道,各式各样精美的月饼里不一定有五仁,但往往有税。
这里的税,不仅是指月饼作为一种商品所包含的13%的增值税(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你拿起一个月饼来先咬下13%献给国家),更是指月饼作为一种福利所面对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月饼的“月饼税”某企业给每位员工发了两盒月饼,在发放时应当将两盒月饼的价值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传说中的“月饼税”。
不管是中秋节的月饼,还是端午节的粽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个人所得的形式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月饼,在理论上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并未真正预扣预缴,虽然税务局一般也不查,但存在明确的税收风险。那么,如何才能合理合法不缴税地发月饼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和2018年的两次政策解读,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个税。也就是说,企业不要给每位员工发放数量明确的月饼,而是集中购买一批月饼,放到餐厅或活动室请员工一起大快朵颐,或者定制一个10平方米的大月饼,大家一起分着吃,就没有任何税收问题了。
企业送客户月饼的“月饼税”
如果企业不是给自己员工发月饼,而是给客户送月饼,同样可能面临“月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74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也就是说,企业在搞活动的时候向参加活动的客户赠送月饼,客户在享用月饼之前得先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这显然不太现实,客户既不可能当场掰下20%的月饼上交国家,也不太可能根据月饼的市场价值主动去税务局申报纳税。所以,只能是赠送月饼的企业代扣代缴。然而,现实中也很少看到企业如实申报代缴,这当然也是税收风险。
那么,企业又想送客户月饼,又想合理合法地不代扣代缴个税,该怎么办?
根据财税2019年74号文,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必按“偶然所得”缴税。也就是说,企业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价格折让的方式赠送月饼券,客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拿月饼券兑换月饼而不必缴纳“月饼税”。
与“月饼税”师出同门的“红包税”
与“月饼税”类似,发网络红包同样可能面临“红包税”。以微信红包为例,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亲朋好友之间发红包,在红包正常大小的范围内,不管发多大的(突破想象力的除外),理论上都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二,企业老板代表企业给员工发红包,类似于上文企业给员工发月饼,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今年8月28日,顺丰集团董事长王卫给每位顺丰员工发放888元红包,总额接近5亿元,收到红包的几十万顺丰员工应该不会主动并入收入申报纳税,不知王总是否帮员工们一起代缴了?当然,王总也可以学习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刘强东,在给员工发红包时,不要代表企业,谨代表个人问候一起奋战的兄弟姐妹,那可能就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况,更加顺理成章地不必纳税。
第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红包,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015年,江苏盐城东台市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综艺节目,为扩大宣传,现场发放了300万元微信红包,然后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了75万元“红包税”,堪称依法纳税的典范。
(作者葛玉御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