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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比计划修改破产程序的准则

一位高级官员说,塞比计划为正在进行破产解决程序的上市公司引入更多的披露要求,并修订有关最低公众持股规范的规范以及此类实体的其他规定。

该提案的提出之际,随着《破产与破产法》(IBC)下的案件越来越多,因为实体希望以有时限的方式解决压力较大的资产问题。

监管机构计划提出一份讨论文件,说明正在进行破产解决程序的上市公司是否遵守Sebi规范。这位官员说,这项提议很可能将在3月28日的Sebi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

根据公司破产解决程序的三个阶段(CIRP的前,后和后阶段),正在对某些Sebi准则提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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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P下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受到各种披露要求的约束。此类实体必须披露有关启动CIRP的申请文件以及债权人何时启动申请书中提及的违约程序和金额的信息。

此外,将要求实体披露有关破产解决专业人士收到的投标数量的详细信息,解决计划的归档以及国家公司法律法庭(NCLT)对该计划的批准等。

当前,《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LODR)法规中没有与CIRP相关的具体披露要求。

如果CIRP之后一家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25%,Sebi将考虑为该实体提供两年的时间以符合要求。

上市公司必须至少具有25%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并且根据《证券合同(管理)规则》,规定了一年的时间以确保合规。

这位官员指出,监管机构建议将安排方案的豁免也扩大到正在进行破产程序的公司。

目前,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安排方案中,经法院或法庭正式批准的某些合规豁免。

还计划对发起人的重新分类和此类公司的除牌规定进行某些放宽。

市场监管机构还将研究是否有必要对正在进行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可转让性施加任何限制。

该官员表示,在CIRP阶段以及在批准解决方案后,正在进行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和治理将发生根本变化。

该官员补充说,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提供适当的框架,以使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上市实体遵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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