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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还是IRR?官宣早有提示:APR15.4%是利率下调最大公约数

原标题:APR还是IRR?官宣早有提示 APR15.4%是利率下调最大公约数

原创 独角兽挖掘机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官宣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取代2015年版本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以2020 年 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有大幅下降。

虽然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从过往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后续传导到金融业是大概率事件。这其中,15.4%的口径究竟是APR还是IRR?也引起了各方热议,两边支持者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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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与IRR大不同

首先,敲黑板!普及一下APR和IRR的基本概念。

APR即年化利率,指一年内对贷款计息时,对外给出的年利率,年利率=息费之和/借款本金。

IRR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的,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用该方式计算贷款利率时,可以得出实际上的贷款资金使用成本。

两者最大区别是利率计息基数不一样。APR算法,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IRR算法,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的,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

如果还款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余额就是期初放款金额,这两种算法的利息结果是一样的;如果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时,比如当下流行的分期,由于贷款余额是在动态变化的,IRR算出的利率要高出APR不少。

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来说,这个利率口径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未来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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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是APR?

先说结论,这个利率口径就是APR,也必须是APR。只有APR,才是各方多赢的结果,才能这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下调的政治智慧。

持IRR观点的人会质疑,没有任何官方的权威信息,凭什么这么肯定是APR?

其实早就官宣了,答案就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4000多字的发言稿。这里面暗藏玄机,只有仔细研读才能领会。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目的。

发言稿中有两处值得关注:一是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 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这其中提到的两会上提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应该是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交的提案建议:将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12%-15%,并撤销自然利率,缓解融资压力,支持民间经济的发展。

这个提案建议中有一个让人无法反驳的理由: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利润在3%至15%之间,鲜有企业利润率能达到民间保护利率的上限24%。

确实,对于企业来说,24%的利率是高了。通过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资本便是本次下调的目的。

为什么选择在当下调?

发言稿开篇明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没错!疫情是这次调整的诱因。后疫情下,当前各行各业所有工作重心都是围绕着“六稳”、“六保”展开,加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复苏是头等大事。

这其中,作为经济杠杆工具的金融业,有两个重要职能。在供给端给实体经济输血、为企业减负,在需求端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消费。今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落地,就是在疫情背景下,鼓励通过消费信贷拉动内需,促消费复苏的产物。

7月底,利率保护上限准备大幅下调的消息传出后,引来了经济界的质疑声浪。这些声音,最高法肯定是认真听取了,在发言稿中也有体现: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 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消费金融领域对这个消息则有些错愕。因为7月份刚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还沉浸在政策鼓舞的业者,有被当头泼了一盆淋凉水的感觉。

确实,15.4%的利率,如果按照IRR口径的话,别说是消金公司,银行信用卡体系都会受到冲击,大量消费者会被金融机构放弃,而这显然与当前稳就业、促消费的大方向是相悖的。

前述已分析,最高法下调利率保护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融资资本,而不是要针对个人消费者,消费金融属于躺枪。

一边要给企业减负,一边要支持消费。这个利率究竟该怎么调?这是非常考验政治智慧的地方。

答案是:按apr口径。

首先,企业经营性贷款以随借随还,一次还本付息居多,不管按APR还是IRR,没有区别。按APR的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完全达到了这次调整的目的。

其次,对于以分期为主的消费金融来说,APR年化利率15.4%,按12期等额本息还款,换算IRR口径为27%。这个27%利率既可以让一些贴着36%上限的平台下调较大幅度,又能满足多数消费金融需求,不影响和冲击业已成熟的消费金融体系。

是不是有些拍案叫绝的感觉?一个APR口径,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在给企业减负和促个人消费之间成功得到了最大公约数。(此处可以给这次司法规定制定者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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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确实是APR?

有看官会说,听着你分析得头头是道,入木三分,但没有正式官宣,这心里还是不踏实啊。

其实,官宣早就有了!发言稿对于本息保护政策是这么表述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真学习了前面APR和IRR概念的同学应该都可以抢答了,没错,这中间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就是APR口径的表述。

如果对民间术士分析还有疑虑,那么,监管认可的法律界专家给出的答案应该能打消最后的疑虑。

上周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非常应景地举办了一堂《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新司法政策解读》培训课。

两位授课嘉宾一位来自法院体系,一位是高校名教授。对于APR还是IRR,来自法院的嘉宾表示,他们其实并不关心这个口径,法院判决案件主要看最后的利率数字。

来自高校的嘉宾则明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就是APR,因为“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是典型的APR口径,如果是IRR口径,表述应该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

既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上限,又不误伤个人消费者;既要给企业减负,又要用信贷支持消费,按APR的15.4%是唯一的选择。

就如发言稿中所述,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APR15.4%,就是吸收各界意见后的最大公约数,也是最符合当前稳就业、扩内需大背景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文/挖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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