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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名经济学家胡祖六是否贱卖蚂蚁股权的事件频频登上新闻焦点。事件起源于一名胡先生在网上发的一篇名为《胡祖六,你的良心不会痛吗?》的文章。
据胡先生所诉,他于2011年投资100万元购买了胡祖六团队的基金——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以春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为平台,投资标的企业股权,胡祖六团队的春华基金为GP管理人。该产品投资期限6年,可延长2年,规模30亿元。
随后,秋实集合出资入伙春华景信(天津)投资中心,持股比例为22.22%。根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披露,2015年5月,春华景信参与了蚂蚁的A轮融资,投后估值约为2600亿元,持有蚂蚁集团0.47%的股份。也就是说,秋实集合间接持有蚂蚁集团0.1%的股权。然而就在胡先生以为能大赚一笔之时,在2018年底突然接到通知,其购买的秋实基金所持有的资产(蚂蚁金服0.1%和华夏基金7%)以一个极低的价格被打包卖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的最终收益人则为胡祖六的亲兄妹:胡祖五、胡元满。而胡先生所投资的100万元,经过胡祖六团队接近七年的运营,扣去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后,投资人100万每年的收益为1千多元。
对于上述文章的爆料,春华资本在微信公号发布声明回应,称侵权帖其中包含大量虚假信息并构成诽谤、侮辱,严重侵害了春华及本集团创始人胡祖六先生的合法权益。春华资本称,侵权贴的发布者及文章中所谓的投资人,均非春华客户,与春华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关系。
据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关于投资人胡先生能否成功追偿,首先要理顺各方的法律关系。
按该产品结构图,法律关系分别是: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投资人投资的是“平安财富*秋实财富I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那么投资人作为委托人与发行人暨受托人的平安信托存在信托关系。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该信托产品归集的资金投入到平安创新资本,并与春华资本集团一起设立了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春华资本集团作为普通合伙人(GP),平安创新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LP)。根据天眼查,春华资本创始人为胡祖六,并有两家基金管理人,分别为春华秋实(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春华(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学清。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秋实(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设立春华景诚(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企业,而春华景诚(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又投资了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层法律关系是:根据报道,股权投资基金的底层项目包括蚂蚁集团、华夏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主体蚂蚁集团、华夏基金等形成了股权持有或基金份额持有关系。
从上述层层嵌套的投资关系看,投资人购买的信托产品其中部分属于PE类信托,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因为与投资人形成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安信托,两者的关系应当由《信托法》和《信托合同》来规范。如果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违反了《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损失。
现在难点是,投资人与春华资本或胡祖六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但是投资人当初购买该信托产品是奔着胡祖六去的。在“平安财富秋实财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上,“国际一流的投资团队”重点介绍了春华资本创始人胡祖六。现在底层项目包括蚂蚁集团、华夏基金等,而退出项目的价格,投资人认为过低,形成了对胡祖六及春华资本进行了道德评判的局面。而从法律层面,春华资本下属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对LP投资人的平安创新资本负责,平安创新资本则应当对信托产品投资人负责,而平安创新资本是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反过来说,信托产品投资人如果自己利益受损的,可以要求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创新资本向春华资本追究责任。
律师解读胡祖六“贱卖”蚂蚁股权:投资人可要求平安信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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