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规范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北京将设立“三档”基础裁量阶次,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基准》显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其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若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处罚金额较小,不再划分裁量阶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基准》中也提到,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要求,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执行期已满。
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基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分析认为,该文件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有一定的罚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说明公积金目前仍是政府保障居民购房的重要途径。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北京此次出台的政策其实是对一些小微企业、互联网流动性比较高的企业进行督促,而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具有非常好的意义,能够规范此类企业缴存保障职工的一些权益。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体现了北京地区对公积金管控的导向,进一步规范从而支持住房发展,也能够形成更好的金融保障。